吉林农业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水电科学管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用水用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吉林省反窃电条例》《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长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是指学校依法获得审批和使用的自来水或地下水;本办法所称的电,是指学校依法获得审批和使用的电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约用水、用电,是学校通过加强用水、用电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管理方式,提高水、电的利用率,减少能源损失和浪费,达到节约水资源和电能的目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用水单位,是指本校的用水计量表以下的使用方;用电单位,是指本校的供电线路用电计量表以下的使用方。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本校供水供电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节能减排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节能办设在后勤保障处。 节能办在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落实和完成各项节能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拟订学校的供水供电和水电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学校水电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负责全校能源(计量、运行)设施管理、能源使用管理、用能收费以及节能改造项目的考察、评估、论证、立项及检查验收;
(三)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节能减排情况进行检查,并有针对性的提出节能减排整改意见;
(四)负责与政府节能、环保、供电、供水等部门业务往来及协调;
(五)负责起草学校节能奖励办法、能源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
(六)负责学校各项节能数据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七)负责加强节水节电宣传,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节电新技术和新产品;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七条 学校将积极申请中央、省市节能专项资金大力进行计量基础条件建设,逐步实现全面用水、用电分类、分项、分户计量管理,力争“十三五”末期利用经济杠杆对水电使用进行调节,建立“定额管理,有偿使用”的用水用电管理机制。
第八条 充分发挥已建成的水电节能平台功能,由专人负责对节能平台的数据进行跟踪分析,提早发现用水用电的浪费问题,以便及时进行督导和整改。积极推进二级单位建立水电管理制度,不断细化和完善各独立用户的水电使用指标,为将来实行水电收费做好前期准备。
第四章 水电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学校管线上接水、接电。用户需要进行更换、迁移、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水电管线及水电设施、设备的必须向节能办按照程序进行书面申请,经节能办审批后方可实施,并由节能办进行验收。不办理相关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供水供电。
第十条 学生处、团委及学生会将节水节电工作纳入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中,并积极引导和鼓励学生开展节能减排活动。各单位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节水节电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节水节电意识,积极贯彻落实节水节电管理措施。同时,加强对本单位节水节电工作的检查、督促、考核与管理,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十一条 学校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及装修装饰等工程项目,需要用水用电的,在开工前需填写《吉林农业大学临时用水(电)申请会签表》,办理用水用电审批手续。由后勤保障处负责安装水电计量表,并收缴工程水电费;没有安装或不具备安装计量表条件的,由节能办按照工程造价核定水电费,或由节能办与施工单位签订使用水电协议书,按照协议收缴水电费。未缴纳水电费的工程项目,项目管理部门不准给予工程结算。不具备安装水电表的工程水电费按照如下收费标准计算:
(一)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的工程,按照工程审计后的1.5%收费,其中电费为70%,水费30%。
(二)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收费,其中电费为70%,水费30%。对用水用电较少或没有使用水电的特殊项目,由节能办结合实际进行收缴。
第十二条 临时用水用电的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填写《吉林农业大学临时用水(电)申请会签表》,报节能办审批,使用单位须服从节能办的管理和监督,并按规定缴纳水电费。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对供水、供电设施进行改造、维修涉及水电计量表时,必须经节能办审批;对涉及一次计量表时,必须经长春市自来水公司和长春市供(农)电公司审批。
第十四条 水暖电气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省、市行业部门制定的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节能办要依据国家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供水供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凡使用我校电网、水网的用户必须服从统一管理,装表计量缴费。对目前尚未装表计量的用户,学校将逐步安装到位。
(一) 经营性实体及对外有营业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水电应装表计量并按实缴纳水电费。严格禁止事企不分,或经营性实体挂靠教学行政部门逃避缴纳水电费的现象发生,如经查实,除加倍收取逃缴费用外,还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各单位因检修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停水停电的,应提前三天向后勤保障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规定实施。
(三)有关单位遇有重要活动需确保水电供应的,应提前三天将情况通报后勤保障处,以便做好水电供应保障与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校园绿化严禁直接用自来水浇灌,使用专用水车取水,必须在后勤保障处指定的地点取水。
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供暖系统安装放水装置。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非火警不准启动消防设施用水。
第十九条 清洗室内外地面和清洗车辆必须使用容器。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用电按照《吉林农业大学学生公寓用电管理规定》执行,严禁在学生公寓公共区私自接引电源用电。
第五章 节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节能管理工作,落实学校有关节能的规章制度,接受节能办的检查和监督,履行节水节电义务,对各种浪费水电的行为有权制止、监督和举报。
第二十二条 加强节水节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水节电知识,提高广大师生的节能意识,鼓励推广使用节能节水新产品,采用节能节水新技术。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后勤保障处同意,不准擅自拆除或遗弃已经安装使用的节能节水设备、设施,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用电设备、设施。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水、电的设备和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禁止在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中采用,正在使用的应限期更换,淘汰的设备不得转移他人使用。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投资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要进行节水节电的评估或专题论证。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要选用配套的节水节电设备,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设备冷却要充分利用循环水技术;各种设备冷却用水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八条 为促进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积极采取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环境允许的节水、节电措施,学校在资金上给予支持。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用电安全,严禁私接乱拉电源和超负荷用电,一经发现,责令整改,并对当事者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禁止在办公室等公用场所使用电饭煲、电炒锅、电炉等电器,实验室禁止使用与实验无关的一切电器,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没收电器并对使用者处以相应处罚。公寓服务中心对学生宿舍的用电用水要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禁止在宿舍内使用电饭煲、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等违规电器。违反规定,一经查实,除没收电器外,对违规者处以相应处罚。
第三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占用水泵房、强弱电间(配电间)等水电保障关键部位,严禁在以上部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责令整改,并在学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为了防止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而引起的电火灾隐患,办公楼、教学楼、实验室等场所在安装大功率电器设备时(空调、电炉等用电设备功率达到1千瓦以上的),必须向基建处申报用电容量,未经批准,擅自安装大功率电器设施的,一律视为违规用电。
第七章 处罚与奖励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窃水、窃电。窃水、窃电行为包括:
(一)绕越计量装置用水用电,擅自在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取水和供电线路及设施上私接电线。
(二)伪造或者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加封的水电计量装置封印。
(三)故意干扰或损坏水电计量表正常运行,致使水电计量表失准或者失效。
(四)非消防需要动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取水。
(五)以不交或者少交水电费为目的,故意删除、修改水电计量信息。
(六)未装计量表的临时用户在规定时间外用水用电。
(七)采用其他方法窃水、窃电。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相应条款的管理部门有权停止供水或供电,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负;给学校造成一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节能办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不按学校相关规定用水用电的单位,单位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依据相关政策对节水节电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另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吉林农业大学临时用水(电)申请会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