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通知公告
Notice
规章制度
Bylaw

《吉林农业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置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吉林省党政
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学校公务用车使用和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廉政建设,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利用学校资金购置、部门自筹资金购买、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赠送、抵债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及所属单位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到学校固定资产帐务的所有车辆。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四条 学校的公务用车,统一由后勤保障处负责管理和调配使用,负责公务车辆的日常调度、保养维修、年检、保险费用交纳等管理工作。配置公务用车的单位,其单位的负责人是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登记。
第五条 不得公车私用或借他人驾驶。否则,一切责任自负。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公务用车购置、验收、报废等工作,其它部门不得自行购置或报废。
第七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检查学校党政干部、使用部门公务用车行为,对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公务用车规定及本管理办法的,进行教育和查处。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对车辆运行经费实行监控。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凡因工作需要使用学校公务车辆的单位或个人,须提前提出用车申请,以便后勤保障处交通服务中心合理安排好车辆。一般按申请用车的先后顺序派车,车辆紧张时,要优先保证领导、外事活动、会议及重要公务的用车。
第十条 严格公务用车运行成本、使用登记制度,严格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费用等信息,以备学校审计;公务用车严格实行驾驶员备案制度,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本单位人员使用公务用车的监督,保证公务用车;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十一条 司机出车要拿到调度员派车单后方可出车。出车任务完成后,司机填写好出车单(出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等候时间等),用车人当时签字,司机当天将出车单交给调度员。
第十二条 到200公里以外,通有火车城市出差的,原则上不安排公务用车。除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原则上不安排越野车。
第十三条 学校公务用车有偿使用,按学校规定的标准向用车单位收取费用。所收费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与管理。收费标准是:大客车6元/公里;小车2-4元/公里;等候3元/小时;过桥(路)费用车单位据实支付。
第十四条 配置公务用车的单位,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

第四章  配置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六条 学校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名义,无偿或有偿使用其他单位的车辆,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接受企业或其他单位捐赠的车辆。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八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更新后,旧车处置按照规范、节约的原则,可以采取与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学校因工作原因确需配置车辆,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公务用车购置计划,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学校公务用车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配备公务用车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购置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
(二)学校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公务用车经费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执行。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公务用车支出。
第二十一条  公务用车购置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年度公务用车购置计划申报预算。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费用由车辆管理单位向计划财务处申报预算。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按学校追加经费程序报批后列支。
第二十三条  公务用车费用除进行银行转账外,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时须提供有效财务票据和费用清单。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使用公务用车的费用,由用车单位支付。经用车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从用车单位的帐上划拨。
第二十五条 配置公务用车的单位其车辆运行经费在其单位预算经费中开支。

第六章  车辆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务车辆必须符合国家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方可使用和行驶。
第二十七条 公务车辆及行驶执照、号牌、证件、保养维修档案资料由管理单位严加保管,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抵债、抵押、出卖、拆卸、改装、丢弃、报废。否则,追究车辆管理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务车辆由专职驾驶员负责管理和驾驶。驾驶员做好车辆保管、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完好和待用状态。驾驶时严格遵守驾驶操作规程和交通法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公务车辆一律按照省市有关公务用车的文件精神,实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加油一律实行IC卡管理,特殊情况报告交通服务中心主任同意。车辆维修保养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按程序经领导审批后,到定点的维修点进行维修。维修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交通服务中心审批;5000-10000元以下的,由后勤保障处处长审批;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后勤保障处处长签署意见后,由分管校长审批。在外地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要及时向交通服务中心主任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就地维修,但事后必须补填《车辆维修审批单》,按程序呈报审批。
第三十条 完成出车任务后,驾驶员按规定将车开回车库保管。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或开往家中(按出私车处理),因擅自出车,除照章收费外,发生事故全部由驾驶员负责,与交通服务中心无关,严重者调离岗位。
第三十一条 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种公务车辆,需要变卖、转让、抵押、易物、捐助、处置等,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办理资产变更转移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于到期报废或肇事报废的公务车辆应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审核,办理报废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公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及时向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和车辆管理部门报告。校园区域内发生的交通肇事,必须向学校保卫处报告,接受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2004-2006 吉林农业大学后勤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吉林农业大学后勤办公室 版权所有 2004-2006
地址:吉林 长春新城大街2888号 邮编:130032